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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李女士与丈夫叶先生是再婚,为了生育两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曾两次经历胚胎移植手术,均失败。
而作为独子的叶先生在第二次试。为给离世的丈夫生一个孩子,为失去儿子的婆婆生一个孩子,李女士决定进行第三次手术,她没想到,医院拒绝了,说不经叶先生同意的试管手术是违法的。
无助的李女士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近,此案有了定论。
在面对医院提出的许多不合乎道德和,法庭的这一判决显得异常温暖。
“冷冻胚胎应受到尊重,李女士的生育权应受到保护”。
”李女士已经有了孩子,在了解了移植胚胎手术和高龄生产的危险之后,仍然执意要为她死去的丈夫生孩子,这让她感人至深。作为失独老人的叶先生父母,失独之痛,是常人无法体味的。冰冻胚胎具有哀思寄托、精神安慰、情感安慰等多种人格功能。
因此,2018年12月28,李女士与叶先生向计生委申请再生育。经批准两个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可以生一个孩子。
她和叶先生属于再婚。虽说她和前夫生了一子一女,但叶先生和前妻却没有孩子,所以两人结婚后就一直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
之前,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身体有问题,她因继发性不孕,两侧输卵管通畅不畅,疤痕子宫不得不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4,李女士、叶先生与国内医院签订了一份关于胚胎移植和体外受精的知情同意书。
为能有个共同的孩子,但求子之路充满荆棘,屡屡受挫,李小姐和叶先生为此吃了不少的苦头。
在2019年3月7,李女士进行了取卵手术,获得了9枚卵子,6枚正常受精,在19年3月102枚胚胎,没有进行胚胎冷冻,放弃了7枚。
移植之后李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由于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水平过低,胚胎移植手术未能成功。
她和叶先生决定再做一次试管婴儿手术。2019年7月9,二人再次签署了一份知情同意书。
2019年7月20,李女士进行了取卵手术,获得了16枚卵子,成熟的13枚,7枚正常受精。2019年7月232个胚胎,冷冻保存2个胚胎,丢弃12个胚胎。
没有料到的是,她刚做了第二次手术,20天后,叶先生因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更糟的是,她的第二次手术再次失败。根据检查结果,李女士属于早孕(未见心管搏动),医生建议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9年9月6,李女士因流产住院。
接连遭受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等多重打击之后,李女士做出了决定,她想再次尝试解冻胚胎,然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她把丈夫的事情处理完后,就和公公婆婆商量,得到公婆的同意。不料,医院却拒绝了她的要求,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与有关胚胎移植的法律不符。
在无奈的情况下,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解冻李女士的胚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为何拒绝李小姐?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诉求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医院说,李女士已经进行了试管受精移植,根据她的紧急情况,以及现行技术和原则的规定,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才能进行。该案因李女士配偶死亡而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的有关规定,社会公益原则被明令禁止给单身女性实施,李女士现在是单身,继续移植不符合这一规定。
在上面提到的伦理原则中,还规定了保护后代的原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技术会对后代造成损害,医务人员有责任停止实施这项技术。
李女士在了解了移植胚胎手术和高龄生产的危险之后,仍然执意要为自己死去的丈夫生孩子,令人感动。作为独居老人的叶先生父母,“独居”之痛,很人可以体味。冰冻胚胎具有哀思寄托、精神安慰、情感抚慰等人格功能。冰冻胚胎的移植不仅为叶先生的生儿育女提供了可能,而且从精神上安慰了李女士和叶先生的父母。
对于每一项争议,判决中都有明确的解释。
医院辩称,李女士因叶先生去世,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法庭认为,知情同意原则是夫妻双方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胚胎处置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丈夫叶先生已经死亡,他的父母对李女士处置胚胎并无异议,所以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处置权。尽管知道李女士丈夫已经去世,但医院仍然要求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侵犯了李女士的生育权。
医院还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法庭认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夫妻以及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目前,李女士属于寡居的单身妇女,但是,她与丈夫叶先生在术前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批准了一个孩子的移植,并声称移植冷冻胚胎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医院将其扩大范围解释为单身妇女,以此拒绝为李女士进行移植,是明显不当的。
另外,医院还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后代保护原则。
法庭审理认为,冷冻胚胎移植有两种效果。
李女士与叶先生父母之间的家庭关系适合孩子的成长,而且,目前还没有证据或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法院不支持医院提出的移植手术成功后对孩子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的说法。
另外一个结果是移植失败,李女士和叶先生的父母也清楚地表明,胚胎移植手术的风险是自己承担的,而且对于手术的成功和失败都有充分的准备,即使失败,也能减少遗憾。
法庭认为,李女士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处置该胚胎,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本案中移植该胚胎。冻存的胚胎移植到妇女体内才有可能发育成胎儿,李女士主张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到妇女体内,行使其生育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初审裁定,医院最终继续履行其与李女士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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