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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储存在零下196℃液氮环境中的胚胎,成为逝者留给亲属的情感寄托和生命延续可能。而由于我国在此类问题上相关法律仍不完善,医院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更愿意选择谨慎的处理方式,通过诉讼厘清责任、规避风险。
案件之外现实的问题是,很多医院已经积压了大量闲置多年的冷冻胚胎,如何处置也成为一个难题。
胚胎是生命还是物,能否继承?
生于1987年的熊先生与妻子2018年结婚,婚后一年多妻子未怀孕。
术后妻子终于怀上胎儿,但不幸的是,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妻子突发羊水栓塞去世,胎儿亦未能存活。
事后熊先生和岳父母想到,医院里还有一枚胚胎,他们想要回来,但被医院拒绝[1]
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冷冻囊胚[2]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但又有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注:囊胚特指精子卵子结合后5~6天的胚胎。
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1978年全球首位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1988年中国首名试管婴儿郑萌珠诞生于北医三院生殖医学中心。目前我国每年试管婴儿数量逾20万例次,成为世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第一大国[3]
冷冻胚胎是生命还是物,能不能继承?海洋法系的主流意见是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一种处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体,江苏的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采用了中间体的定性,熊先生案判决认为人体胚胎法律性质尚无定论[4]
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发生在江苏。2012年2月,沈先生与妻子到南京鼓楼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没来得及移植,第二年3月就发生车祸两人去世。他们的四位失独父母,为索回冷冻胚胎而诉讼。
鼓楼医院主张,根据原卫生部规定,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一审宜兴法院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而夫妻均已死亡,胚胎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9月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支持了四位老人获得冷冻胚胎的诉求。
该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5]
审理此案的无锡市中院法官对媒体介绍,2014年初美国德克萨斯有相似案件。一对年轻夫妇身亡,留下2岁儿子和11枚冷冻胚胎,没留遗嘱。法院最后判决,等儿子到了18岁时由他处置胚胎,在此之前胚胎由相关医疗机构保管。
该法官表示,胚胎的属性法律上不明确,也就难以说继承权,实际上法院某种程度上绕过了继承权,从处置权和监管权归属于四名老人的角度去判[7]
除了法律层面,在生命伦理角度也有争议。
怀疑代孕就拒绝返还胚胎?
冷冻胚胎是目前唯一能成熟地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胚胎长时间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因此,广东省人民医院认为,因储运条件特殊,熊先生及岳父母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使囊胚存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违法代孕。
同样,在江苏的冷冻胚胎继承案中,南京鼓楼医院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
对此二审判决认为,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无锡中院最终判决4枚冷冻胚胎由已去世的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结果如同很多人的猜测,2017年这四位失独父母几经周折,通过老挝的一位代孕母亲在广州产下一名男婴。
该案法官张圣斌在接受央广网的采访时表示,判决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至于当事人拿到胚胎以后去干什么,不是诉讼要解决的问题[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2018年对媒体表示,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代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9]
亟待立法,医生希望法院厘清责任
医院和从业者对此更是如履薄冰。
对胚胎继承诉讼,医院有多方面的顾虑。
2019年北京市首例冷冻胚胎移植案中,朝阳医院就提出了继承、伦理及不合法规等多方面的拒绝理由。
一对夫妻在朝阳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期间,丈夫因患白血病,从确诊到去世只有25天,留下6枚冷冻囊胚。妻子提出继续移植胚胎被医院拒绝。
审理中当事人公婆表示支持儿媳继续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夫妻当初与医院的合同不能割裂,辅助生殖是连续的过程。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等。
最终,2019年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给当事人进行胚胎移植手术[10]
鉴于立法滞后,江苏冷冻胚胎继承案的法官曾在中国法院网发文,建议立法机关宜在条件成熟时机适当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以健全完善人工生殖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院困扰:无主胚胎积存多不敢抛弃
在江苏首例胚胎继承案中,争议的胚胎从2012年9月3日保存了两年多,2014年9月二审胜诉后,家属赶去医院续交了胚胎的保管费。
虽然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医院可以对逾期不交冷冻费的胚胎进行销毁处理,但现实中医院不会这么做。
卫健委官网的信息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内大陆地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共536家,经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共27家。
而据中国江苏网2015年消息,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有上万个冷冻胚胎无人问津,凡是2005年前在该中心冷冻的胚胎,如一个月内不来认领续交冷冻费用,将按之前的知情同意书销毁。首批要清理销毁的冷冻胚胎,数量达1000多个[12]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也持相同观点,他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医疗机构可以考虑在夫妇进行辅助生殖干预前,在协议或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发生意外情况如何处置胚胎的条款,尊重夫妇受限的生育权,保护后代的最佳利益。
参考文献
[3]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6月15日,《中国成辅助生殖第一大国,为什么那么多人生不出孩子》
[4]李昊,《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以美国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6]检查日报,2014年9月24日,《冷冻胚胎,亲人能否继承?》
[8]央广网,2014年9月19日,《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改判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
[9]新京报,2018年4月10日,《去世夫妻遗留胚胎父母寻求代孕产子》
[11]、[14]央广网,2021年1月13日,《继续保存还是销毁?河南郑州数十万个冷冻胚胎无人认领》
[12]中国江苏网,2015年9月26日,《上万试管婴儿胚胎被冷冻1月不认领将逐步销毁》
[13]北京青年报,2016年9月6日,《妇产医院唤醒2000例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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